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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惠百姓 · 以案释法】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如何计算?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3-25 14:45:44

农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原告蔡某系被告荆门市东宝区子陵铺镇某村村民,承包了山林、耕地及堰塘。2017年东宝区修建东兴路,该路从原告承包的责任田及山林经过,部分征收原告承包的耕地及山林后给予补偿(原告签字领取)。原告根据荆门市东宝区征地统一年产值和补偿标准计算,认为被告少支付原告征地补偿费204192元,并在征收过程中损毁原告鱼塘,造成经济损失12000元,为此提起诉讼。

         经查,被告通过召开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制定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明确了林地征收补偿标准,该方案经原告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签字同意,并上报政府批准;另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说明此后征地补偿等于或高于该标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3日颁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的文件,明确本征地补偿标准是征收集体土地的综合补偿标准,要求各地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同期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确定不同地类的补偿费用。未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本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该补偿标准从2014年4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2014年3月17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其中明确了荆门市的征收补偿参考标准。

         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制定的方案对原告在内的村民具有约束力,且被告议定征地标准后又根据文件政策精神予以调整,实际补偿标准正是基于文件政策精神,与文件政策精神的内容不相违背,原告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驳回原告蔡学金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发展需要,农村涉地征收补偿纠纷日益增多,征收补偿矛盾日益突出,成为乡村振兴重要战略实施的一大羁绊。本案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用法治的方式厘清农村征收补偿标准,明晰涉农地类纠纷征收补偿的准绳,减少因农地征收导致的纠纷、冲突,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服务。事实亦证明,本案原告多年信访,当地政府十分头疼,经本案诉讼后原告息诉服判,一举解决多年信访。另外,本地修建蒙华铁路,也涌现了大量的涉农涉地补偿纠纷,补偿标准不统一,问题争议很大,经过诉讼程序统一标准,化解了纠纷,助推了国家重点工程蒙华铁路建设圆满完成,对解决“三农”问题也起到了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