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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里取证 为企业挽回损失200余万元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0-12-02 17:23:56


近日,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法官尽责担当,不远千里调取到了关键性证据,帮助辖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200余万元,脚踏实地为辖区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

今年7月底,东宝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汪明深入调研走访东宝工业园区企业湖北永创鑫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创鑫公司)时了解到该公司和与山东一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2018年5月永创鑫公司因山东某公司供货出现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近205万元,为此,永创鑫公司曾积极与对方公司交涉,并与该公司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口头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永创鑫公司的经济损失直接在供货款里扣除。

达成口头协议后,永创鑫公司便销毁了全部问题产品。可没想到的是,今年6月,山东某公司却以永创鑫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将其起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永创鑫公司如数支付所欠货款及逾期所带来的损失200余万元。永创鑫公司因销毁了问题产品拿不出证据,便向当地提出管辖权异议,也遭到法院驳回。百口莫辩之下,永创鑫公司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供货材料质量问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由,将对方公司告上法庭。

受理该案后,东宝法院党组迅速召开专题会议,成立了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明强任组长的协调组展开工作。协调组首先深入企业调查,证实永创鑫公司确因山东某公司供货材料质量问题而蒙受重大损失。正在这时,山东某公司对永创鑫公司的起诉提出并案审理,东宝法院以对方所在地法院驳回永创鑫公司抗辩理由(原告有权在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属于两起不同案件为由进行驳回。随后,该院王明强副院长带领小组成员研判案情的同时,不断向电子业界专业人士请教相关问题,了解到按行规,山东某公司应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新材料险种,若其就此项损失向当地保险公司主张过权益,那么就能成为永创鑫公司打赢官司的关键性证。掌握这一情况后,协调小组成员立即赶往山东某公司所在城市,逐一核查对方投保情况。根据调取到的保险理赔信息载明,保险公司已就永创鑫公司使用对方提供的质量问题材料生产出的问题产品所带来的损失进行了理赔,就此可以证明永创鑫公司不付货款是因对方提供质量问题材料造成了经济损失。取得这一关键性证据后,山东某公司最终同意庭外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永创鑫公司所欠货款与山东某公司供货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抵销。和解协议达成后,山东某公司所在地法院解冻了永创鑫公司银行账户200万元款项,为此,永创鑫公司最终洗清冤屈,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