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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惠百姓·以案释法】婚生子未满两周岁,离婚后应由谁来抚养?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2-04-21 09:02:12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婚后生育一子,婚生子未满月时,双方因感情破裂而分居,母亲张某单独在外居住,婚生子则一直随父亲王某生活。2017年,张某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也提起分割婚内共同财产的诉讼,双方并就婚生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婚生子未满月时,张某与王某发生矛盾,张某离家在外居住,长期未哺乳和亲自照料孩子,未尽到母亲应尽的抚养义务。而婚生子一直以来都由父亲王某以奶粉喂养,与王某及其父母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满两周岁婚生子的抚养,一般随母生活。但本案情况特殊,母亲张某未亲自哺乳照料,未尽到扶养义务。且婚生子早已未母乳喂养,并与父亲王某建立了依赖关系,且已熟悉了自己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若改变其成长环境,必然对其健康成长造成影响。

         张某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法院综合张某的收入状况、本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子女的实际需要,酌定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对张某主张的婚生子由张某抚养,王某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子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张某从2019年1月开始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在抚养子女的条件上基本相当,一审认定婚生子由王某直接抚养的理由正确,二审予以支持,婚生子应由王某直接抚养。

典型意义

         本案是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婚生子应当由谁抚养的问题。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虽然子女年幼从天性而言对母亲的依赖要超过父亲,且处于哺乳期,因此一般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也并非绝对,要综合考虑抚养人的情况。

         一是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即抚养人是否有具备抚养子女的综合能力;二是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情感和态度等,即抚养人未来是否愿意为子女付出心血、谋求子女最大幸福;三是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即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等多种因素,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确定抚养权。

法官寄语

         在抚养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子女跟随母亲生活一般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可随父方生活。该条为兜底条款,给具体案件适用时留下了自由裁量的空间,即若存在其他原因,导致随母亲生活对子女有明显不利影响,可认为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是否属于“其他原因”,应以“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为原则,综合考虑子女身体、心理健康等因素,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