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关于拟对罪犯韩兵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4)鄂0802刑更1号
罪犯韩兵,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21980051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名泉小区111号501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9月14日被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1月10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被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4年7月4日作出(2024)鄂0802刑初217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韩兵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时,荆门市看守所以罪犯韩兵诊断为肝衰竭、肝硬化失代偿期不符合收押条件为由,暂不予收押,韩兵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书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韩兵所患疾病经本院委托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组织鉴定,荆门市中心医院于2024年10月17日出具了(2024)鄂荆门中心医医诊11号《罪犯病情诊断书》,诊断意见如下:1、肝硬化失代偿期;2、腹水;3、上消化道出血;4、食道静脉曲张;5、肝性脑病(前驱期)。罪犯韩兵所患疾病属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所规定之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韩兵暂予监外执行五个月十五日。
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