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坚|官司赢了,对方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怎么办?
当你赢了官司
却遇到有钱不还的“老赖”
别担心
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能把“老赖”
“治”得服服帖帖
法院强制执行让“老赖”还钱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BUT!!!
如果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或即便有财产
也远不够偿还债务
遇到这种情况
就叫“执行不能”
此时的法院也很无奈
怎么办???
难道要等被执行人哪天良心发现
捧着钱过来偿还债务吗?
别怕!!
今天东法君负责地告诉你!
绝不能“坐以待毙”!
你还可以尝试从以下六个方面
给被执行人施加压力
让他还钱!
如果被执行人是公司,确认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身份。如果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未按期实缴注册资本和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则有可能追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被执行人,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执行人是个人,名下没有任何财产。那么你也不要失望,可以申请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资金流向,有无转移资产、房产的行为。如果有,你要先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撤销该转移行为后,再继续执行。
去法院申请继续追加被执行人引起执行的罚息。
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判决以后,被执行人未按期交款的,应当罚他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违约金。那么这样下去,被执行人每拖一天就要拿出很多违约金出来。只要被执行人还活着,10年,哪怕是20年,都不可能逃掉履行法律判决的义务。
你要勤跑法院,积极配合,帮助法院一起追踪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要知道法院每天要审理的案件达几十上百个,而法官又少,那么这种情况,对于你这样一个久拖未决的案子,他们下的功夫就相对会减少。为了你自己,早点拿到这笔钱,你必须经常去与审判法官沟通,加深他们对你的印象,争取他们在该案件上多想办法,多出力。
现在的社会信息量很大,搜寻信息的方法又很多,你要及时掌控被执行人的动态,了解他在生活中的实际情况,一旦发现他有资产入账的现象及时向法院汇报。只要被执行人赚到钱了,那么除了他生活必需的开支,剩下的都可以判决给你。
对于那些暴力抗拒执行或者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受到刑事上的制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处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此外!!!
除了钱
还有可执行的特殊财产!!
(以下是划线重点)
NO1.
执行唯一住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NO2.
执行工资收入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
NO3.
执行养老金
201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明确确认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条件,唯一住房仍然可以执行,而且实务中,已经出现了大量执行唯一住房的案例,以后肯定会越来越多。
NO4.
执行配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NO5.
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强制执行
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也是“老赖”惯用的逃债手法,目前法院已经出现相关案例,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以后也将得到普遍认可。
NO6.
强制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所以
不管他有钱没钱
法院都一定会尽全力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