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惠百姓·以案释法】怎样的情况才能够变更抚养关系?
怎样的情况才能够变更抚养关系?
典型案例
辛某(女)与邬某因夫妻感情不合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婚生女由父亲邬某抚养并随同生活,邬某承担全部抚养费,辛某有探视权。
2019年,辛某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她认为自己与邬某离婚后,邬某长期在外打工且没有固定工作,女儿由保姆照顾,不利于女儿的成长。现在自己也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且其家庭也愿意帮助抚养女儿,女儿由自己来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遂向法院请求判令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辛某与被告邬某婚后生育一女,二人离婚时协议约定了孩子由父亲邬某抚养并随同生活,且邬某承担全部抚养费。离婚后,邬某在外打工,女儿由邬某的大伯、大妈照顾,邬某每月支付保姆费2000元。尽管在外打工,但邬某每月都会回家探望女儿,并经常通过手机与女儿视频聊天。
裁判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辛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已经确定,女儿由被告抚养,之后女儿一直跟随被告及邬某的大伯、大妈生活,已适应了邬某处的生活环境。且女儿现上学,生活学习环境相对稳定,如改变其目前的生活环境不利于其健康成长。虽然邬某经济条件不太充裕,但是其经常与女儿微信视频,每月回家与女儿团聚,给予女儿充足的父爱。因此,法院从女儿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作为家事案件,不但涉及个体情感,也交织家庭伦理。虽然是离异家庭的子女,但是在感情的世界里,他们不应当缺失父亲和母亲的角色。现行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简单概括有:1、无力抚养;2、不尽抚养义务;3、八周岁以上子女愿意跟随等。变更抚养关系的前提条件是便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能给子女带来负面影响。
变更抚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抚养权争夺本身就可能对未成年子女造成伤害,全面衡量各种因素慎重裁判、温情司法对于处理此列案件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以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作为是否变更抚养关系的首要考虑因素。